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院办发〔201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推进我校以指导性教学计划为基础的学分制管理改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学生学籍分为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两种。档案学籍是指被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按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并复查合格后取得的学籍;在读学籍是指学生于每学期开学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后取得的该学期的学籍。

第二章  新生入学与档案学籍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时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教务处请假,假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请假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两周的入学资格。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规定缴齐学费等费用,方可办理入学报到手续。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报考条件、思想品德、体检有一项不合格者。

(二)高等学校的在校生、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学生。

(三)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定入学者。

(四)被其他高校开除或涉及法律纠纷而未结案者。

(五)其他不符合规定者。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我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标准者,由学生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二级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不具有我校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教务处提交重新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或我校医院证明符合体检要求,学校审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且复查合格者,取得档案学籍。凡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教务处将其学籍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  本科学生档案学籍最多可保留8年,专科学生最多可保留7年。学生毕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其档案学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学籍注册与在读学籍

第九条  新生通过入学资格审查,缴齐当学年费用,办理完入学手续,即可取得本学年度的在读学籍资格。

第十条  对取得档案学籍的学生,通过学籍注册资格审查并在每学年度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按学校规定缴纳足额学费,取得本学年度在读学籍资格后,方可到二级学院办理在读学籍注册登记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它形式资助,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  取得在读学籍资格的学生,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以两周为限,否则以旷课论处并视为放弃本学期在读学籍。因特殊情况,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并经批准者,保留其档案学籍,但不能取得本学期的在读学籍。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将如期进行注册登记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未获得在读学籍学生的处理:

(一)不得参加一切教学活动,包括选课、听课、参加学业考核。

(二)不得安排校内住宿、图书借阅及享用学校一切教育、教学资源。

第四章  学制、学分与班级

第十四条  普通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高职)专业基本学制一般为二至三年,专升本专业本科阶段基本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  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专业学生可在3-6年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二年的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2-4年内完成学业;基本学制为三年的专科(高职)专业学生可在2-5年内完成学业;专升本学生可在2-4年内完成学业。学生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  学生修业年限的核定,以应修满的学分为基本依据,各专业、各层次应修读的学分,严格执行《河西学院学分制实施方案》和本专业的培养方案。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前,对取得在读学籍的学生,根据年级和专业特点及学籍异动情况,重新核实,组成行政班级。学生一般随行政班级上课、考核,并参加其他教学活动。根据选修课程组成的教学班级,由任课教师负责上课考勤,其班委会由课程所在二级学院或学生多的二级学院确定。教学班级不影响行政班级的管理。

第五章  课程的选修、免听与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入学后第一学期按教学计划修读课程,从第二学期开始可在本专业教学计划指导下选课,学生可以自主选择学习进程、学习课程、教师和修读方式。学生选课应参照指导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优先保证通识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的正常选课。学生可在开学两周内试听课,试听期间可退选、改选或补选。

课程选修的具体要求及操作按照《河西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九条  学习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可申请免听某些课程。

各学期累计加权平均成绩大于80分或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修读时间冲突者,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免听申请,填写《河西学院学生课程免听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及授课部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免听的学生应认真自学课程教学内容,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平时作业,并参加阶段考核及课程实验、实践等教学环节,经任课教师考核达到上述要求者,方可取得该课程学业考核资格。学业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当任课教师发现学生继续免听有困难时,可建议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取消该学生的免听资格。学生一学期免听课程一般控制在一门。

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课(含军训)、体育、德育、实验与其他实践性课程不得免听。免听的课程包含实验、设计等环节时,学生应随班参加并完成这些环节。

申请免听的学生,成绩不合格者,必修课程必须进行重新学习,任选课程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学习或选修其他任选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通过自修等形式已基本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且该门课程已经通过学校及以上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达到60分或及格以上时,可在选课时间内提出免修申请,填写《河西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开课二级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按实际成绩和学分记入,并注明“免修”。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及不及格)或二级(及格、不及格)记分制。所有课程均需取得60分或及格及其以上最终学业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并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绩点。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

(一)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二)未通过教务管理系统选课的选修课程。

(三)未取得本学期在读学籍学生的所有课程。

第二十四条  因重症或其他原因确需缓考者,须出具有关证明,学生本人提出缓考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办理缓考手续,否则按旷考处理。缓考课程的考核在下学期随补考进行,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五条  凡属学生首次修读的课程(通识教育选修课除外),正常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在读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补考申请。补考成绩采用“及格(60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两级记分制,并在学籍档案中标注“补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不合格又未申请补考、补考不合格、无故缺考的必修课程一律实行重修。选修课程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他课程。学生重修课程需向在读学籍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重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可继续申请重修。重修的成绩按其实际学业成绩记载。对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若学生对自己的成绩不满意,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须按照学分交纳重修学费。

第二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未取得学分者应重修。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应到指定医院检查,取得证明,经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可由体育课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合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在成绩单上注明“体育保健课”字样。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有关要求按照《河西学院关于本科生辅修专业、双学位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与我校签订学分互认协议的高校修读课程,所取得的学分有效,可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十条  一学期取得的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总数(包括重修取得的)低于15学分的学生(第一至六学期,实践、实习学期除外),予以学业预警。连续两次学业预警的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修业年限自动延长一年。学业预警工作流程:

(一)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学院依据专业培养计划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统计,确定进入学业预警范围的学生。

(二)学院向预警学生下达《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见附件1),并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学生的督促,要求预警学生制定学习计划并参加课程辅导。

(三)学院同时向学生家长寄发《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并留存邮寄证明,提醒家长及时对孩子进行教育,配合学校督促学生努力完成学业;对家长寄回的反馈材料,各学院要及时整理,并建立相关档案备查。

(四)对于连续两次学业预警学生,除向家长寄发《河西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外,相关学院还应通过电话等途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邀请家长来校就预警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面谈,若家长来校不便则至少保证每学期两次以上的主动与家长电话联系。谈话记录需及时整理,记录确切的谈话内容、时间、地点、谈话人及证明人签名。

(五)学院应给每个预警学生建立预警管理档案,预警教育过程应留有书面记录并填写《河西学院预警学生谈话记录表》(见附件2)。学院应定期对本学期发出学业预警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学生提高学习质量。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门课程考核按零分计。其中受到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补考,可以给予重修机会;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可以参加补考,也可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转学及借读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能更好的发挥其专长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二)申请转专业前所修通识教育课程有1门(含1门)以上考核不合格者。

(三)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四)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者。

(六)在校期间有考试违纪行为或其它纪律处分者。

(七)在校期间已有过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跨学科、按艺术类招生的学生跨方向转专业。

(九)无正当理由者及其他不符合学校转专业规定者。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的申请程序和申办时间:

(一)学生转专业,由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预审,主管校长审批后由教务处下文确定,办理专业调整手续,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于新生报到后进行,第二次于一年级结束时进行。

(三)新生转专业手续,一律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进行。申请转专业的新生,高考成绩不低于拟转入专业的最低录取线及单科成绩要求。

(四)拟转专业的学生于一年级第二学期第18周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述转专业的理由,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转入学院、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凭教务处发给的转专业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当学期须在原专业学习,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新学期开始修读转入专业的课程。学生在原专业取得的学分,由转入学院根据教学计划重新确认,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外课程的学分均计入选修课学分,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补修。

(五)有关说明

1.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计划。

2.转入学院须对学生情况认真审查,在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基础上,可以根据转专业学生情况决定是否考试及考试科目、方式与时间,并将考试安排报教务处备案。

3.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不同于原专业者,则转专业后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4.从民族预科升本班转入普通班的学生,教学及毕业要求按照普通本科班对待。

第三十五条  在我校已取得档案学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等原因不宜在我校现设任何一个专业学习。

(二)经学校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经严格考核,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学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本科三年级及其以上,专科二年级及其以上者。

(五)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连续、对口高职类学生。

(六)退学、开除学籍者。

(七)不符合我校规定的转学条件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有转学学生名字的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

2.学生本人申请及所在二级学院和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

3.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情况、各科成绩单和体检表。

(二)学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备齐应提供的各种材料,经转入、转出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双方学校批准后,报双方学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完成学籍变动,到转入学校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手续每学年集中办理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期不再受理。凡申请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及完善手续前,必须在原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在我校已取得档案学籍和在读学籍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借读: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生理缺陷不宜在我校学习,或确系水土不服,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院校或地区学习者。

(二)经学校调查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借读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根据我校与学分互认学校签订的协议,允许某些专业可以跨校借读者。

第四十条  我校只与层次相当或高于我校层次的学校签订跨校学分互认手续,办理借读手续,所修学分予以认可。学生在借读学校应完成我校的必修课程,取得必修课学分;在借读学校取得的其他课程成绩,可转入我校的选修课学分。

学生借读时间为一年或多年,按照所在学习专业的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退学、开除学籍等不符合我校规定借读标准的学生不得办理借读。

第四十一条  学生借读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外校学生到我校借读

1.学生提出在我校借读申请,填写《借读承诺书》,同时附体检表,接受二级学院初审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报学校研究审批;

2.学校研究批准后,由教务处给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出具同意接受的函件;

3.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向我校出具同意学生在我校借读的函件,签订跨校学分互认协议,承认我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

4.学生向我校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办理有关入学手续;接受二级学院根据财务收费单据和教务处的借读证明安排教学活动;

5.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提报的成绩,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教务处提供学生的成绩证明。

(二)我校学生到外校借读

1.学生提出借读申请,填写我校借读承诺书,经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审批;

2.学校研究批准后,教务处给借读学校出具同意我校学生到该校借读的函件;

3.借读学校教务处向我校出具同意学生在其借读的函件,并同我校签订跨校修读学分互认协议;

4.学生到学籍所在二级学院办理在读学籍注册手续;

5.学生到借读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后,借读学校教务处向我校教务处提供学生的学习成绩证明。

第四十二条  转专业、转学、借读学生,必须修满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借读前修读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相当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相应课程,经学校批准后其学分予以认可,否则重新学习。可予认可的原学专业课程的学分超过转入专业相同年级应获学分数的三分之二时,可将学生编入相同年级,否则编入下一年级。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批准,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累计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以学期为单位计算学生休学时间。学期结束前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跨学年休学,按两个学期计算。休学时间超过二年按退学处理。除第四十八条规定外,学生不能连续二年休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应及时通知本人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通知单。

第四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的户籍一般不迁出学校。

(二)休学期间保留档案学籍。

(三)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一切待遇。

(四)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在学校听课或参加考试。

(五)休学期间的安全责任自发放休学通知单起转移至学生及其家长。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档案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档案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规定时间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休学期间居住地关于学生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休学证明书),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复学。

(二)休学不足一学期者,复学后,经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原年级所学课程考试,考试及格者可跟原年级学习。

(三)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一学期内旷课达40学时以上者;

(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家长同意者;

(七)无故不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不按期办理注册手续者;

按本条规定作出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要对其在校期间的表现作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品德修养、学业成绩、遵纪守法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具有普通本科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育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四条  除休学者外,4年制学生在校学习年限累计不得超过6年。

第五十五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获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时,作结业处理。结业生中,必修、限选课程不及格学分在6学分以下者,允许在结业后1年之内申请返校重考1次。考试通过,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六条  结业学生的重修考试随在校生的期末考试(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答辩)同时进行,并应在该门课程开课时报名登记重考。重考不单独命题、不单独组织考试(除教学计划调整、隔年招生、停止招生等情况)。重修考试(重做毕业设计)及格后,达到规定毕业学分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河西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河西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院办发〔2008〕1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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